禁止大数据杀熟拟入法 不得差别待遇
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授权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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