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怎么回事_钱为什么没了

重磅!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聚焦315」

3月14日,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摄影/帅可聪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华夏时报》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3月14日,就梁建红一案有关问题,《华夏时报》记者电话联系到梁建红案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仅表示“这个不接受采访,谢谢”。

同日,记者联系到时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副行长,他表示,自己已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工行内部有规定,不便就此案置评。时任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来岗位,对此事不太清楚。

银行“内鬼”暗箱操作

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这个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件逻辑梳理(华夏时报制图)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3月11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2018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2%的利息。”李思说,从2018年12月中旬起,她自北京远赴南宁,通过梁建红办理了4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1000万元。

张珊比李思参与的时间要早几个月。根据她及家人的说法,梁某某向其介绍梁建红负责一项业务,该业务是为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30%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贡献金。企业愿意为此额外支付2%的利息。此后,张珊分三笔共计200多万元通过梁建红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

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通过工行南宁分行高管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李思等受害者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据悉,梁建红于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2.53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350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李思向记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个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记者看到,这几个带着工行标识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写着存单金额、存单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个封口处均写着梁建红、时某及李思的姓名。

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注: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抹去了其姓名)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记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VIP贵宾接待。

张珊还向记者表示,梁建红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一则银行会议纪要图片,提及了有关为企业做存款贡献度的业务。但当初梁建红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图层遮挡了这张图片的关键部分,如今文件难辨真伪。

疑似工行内部文件(受访者提供)

此外,多位受害者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本人借记卡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如果不通过银行卡,相当于先取大额现金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的现金库存,而且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50万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

不仅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人民银行的“伪现金”交易要求。“伪现金”交易指的是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银行规定,非同名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需要出具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应受访者请求,文中李思、张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