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14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申请号34420606的小电视相关商标,申请人为幻电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部分(简称复审服务)为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