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为了找“小黄车”讨个说法,今年21岁的清华大学学生小孙和小黄车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打了场官司”,结果......
1
2017年6月10日
小孙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
交了押金99元
2019年,小孙在“ofo”APP申请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账。
2020年5月,小孙再次登录“ofo共享单车”APP时,注意到APP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无需进行任何勾选或点击即可登录。
《协议》标明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其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贾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小孙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小黄车运营公司辩称
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
小孙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
不久前,小孙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
拜克洛克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
小孙认为
申请仲裁最低费用6100元
小黄车约定只用仲裁解决争议
实质性阻却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提交押金一般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赁单车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过高,会实质性阻却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小孙在起诉状中这样写道。
4
法院裁定
驳回小孙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针对小孙对拜克洛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未能就该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提示的主张,法院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而小孙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
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至此,小孙不仅没退回押金,还“倒赔”了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