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更年期可调岗是怎么回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官网截图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争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受歧视。
昨日,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若单位不同意调岗,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
有专家认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增加维权成本。行政学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难度,会降低实际执行效力,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
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放眼全国恐怕也不多见,无疑,这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一大亮点。问题是,“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初衷虽好,但要真正落实,就现实来看,恐怕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这一制度落地也还存在不少“坎”要过。首先,制度配套的“坎”。山东此次《办法》明确,女职工想要享受这一权益,一是要经过医疗机构认定自己处于围绝经期,二是确认不能胜任工作,三是系主动申请,单位才会安排。但问题是,哪些机构认定才算数,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并不很清楚明确,这不利于劳动者和用工者把握。且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相关女职工敢不敢申请也是一个问题。很显然,要破解这几个难题,不是一个《办法》的出台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进一步详实的制度或措施及时完善和配套才行。
其次,经济负担的“坎”。就目前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状况而言,普遍处于不很景气。一些企业之所以屡屡违反劳动法规,侵害或不落实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条款,关键就在于此。这种情况下,潜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要想扎实落地,恐怕是需要政府等有关方面分担,或采取更强力减费降税等措施扶持企业,让他们有负担制度实施成本增加的能力和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