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称,其在使用滴滴拼车服务时,因质疑司机收取停车费和过路费,被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赶下车。林先生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滴滴出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滴滴出行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车费共计2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林先生诉称,某日晚上11点,其在首都机场下飞机后叫了滴滴拼车,上车后只有其一人。司机开车上了机场高速后,未出具任何票据,向林先生索要停车费和过路费。林先生表示对收费有疑问,在其用微信和滴滴后台客服核实有无该费用时,司机突然停车把其强行赶下车,使其处于危险之中。林先生在高速路主路上报警,警车到后在辅路无法进入主路,其拉着行李箱走了30多分钟才走到高速路出口。民警把林先生接回派出所后,其打车回家已是凌晨三点,当天未能去工作。
林先生认为,司机未把其送达目的地,未过高速收费站,未出示任何票据就向其索要现金,系违规操作。滴滴出行培训过司机,司机明知高速路上属于危险环境,却依然让其下车,使其处于危险环境中,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滴滴出行未追究司机的违法行为,涉嫌包庇。而且,司机信息和所开车辆与在滴滴平台上注册车辆不符合,滴滴出行监管不到位。此外,林先生认为,当天其本应去工作,但因深夜在高速路上受惊吓,耽误休息时间,导致未能上班,且从派出所打车回家超出了原本的打车费,给其造成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