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称曾将电影剧本发导演陈凯歌寻求合作,被拒绝后却发现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与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多处相似,他认为陈凯歌涉嫌侵权抄袭和改编,遂将陈凯歌和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今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5月《又遇白居易》电影正在筹备中,史某通过该电影的制片主任苏某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史某称,当时苏某告诉自己已经联系上了陈凯歌,但是对方要看一下剧本,遂将剧本通过苏某发给了陈凯歌,随后,苏某表示,剧本已经成功发给了陈凯歌,让自己等信。然而,等来了陈凯歌的拒绝。
2017年7月底,史某偶然在网上看到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的宣传片,发现该电影与自己写的《又遇白居易》的剧本的故事梗概和主线高度相似,通过逐一比照,发现内容有25处契合点。
“我们的剧本是2016年5月发给陈凯歌的,《妖猫传》是2016年8月开始拍摄的。”史某表示,某访谈节目层曾提到《妖猫传》的创作时间。
“陈凯歌作为编剧,侵犯了改编权,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品方,侵犯了署名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原告代理律师说。
“陈凯歌根本没有接触过剧本,不存在发生任何侵权行为。”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妖猫传》是对日本魔幻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的合法改编,不存在侵权改编和抄袭。
“原告也可能受到了欺瞒,中间人苏某并没有将剧本发给陈凯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凯歌曾接收过史某的剧本。
此外,被告代理律师还指出,电影《妖猫传》提交广电总局的公示表证明,《妖猫传》的创作远早于原告所说的陈凯歌和史某电影剧本接触的时间,且故事主演内容和故事梗概没有变过。
然而,对此原告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一部电影从上报到最后成型,其内容是可以不断补充和改变的,不能以此证明,《妖猫传》没有受到自己剧本的启发。
两个剧本的25处契合点是否能证明陈凯歌抄袭,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过往的影视作品都曾出现过原告所说的这些场景,比如油灯、船等。而且,这25处契合点,大多为思想层面的元素,并不受著作权保护。至于其他不属于思想元素的表达,两个剧本也是截然不同的内容,不构成侵权事实。
“史某提出的相似元素,并没有到原创,出现公共素材交叉也不会达到垄断,一部电影作品不能因为有这些素材就说是你的作品。”被告代理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