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许玉森许金龙蔡金森张美来个人资料照片 许玉森蒙冤22年案情回顾
2016年2月4日,福建莆田,晚6点多,许玉森的母亲赶到涵江监狱门口接人,见到儿子后激动地抱着儿子不放。 视觉中国 资料图
近日,蒙冤入狱22年的福建男子许金龙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各种申诉费用在内,共计989.6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与他同案的另3名“难友”也均于日前各自提出了相应的国家赔偿申请,4人申请国家赔偿总额超过3000万元。
“法院已接收了我们的材料,目前我们在等法院立案通知。”许金龙对澎湃新闻说。
澎湃新闻曾报道,1994年1月,莆田市忠门镇前范村一独居老人在家中被杀,钱物遭劫,同镇联星村许金龙、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4名青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金森死缓,许金龙等三人死刑。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对蔡金森死缓的判决,并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
许金龙是4人中唯一没有作出有罪供述的,其余3人在检方介入后均翻供称没有作案时间,且都明确提出案发当天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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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家人不断申诉。2007年,福建高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两年后,还裁定:不予立案再审。
2013年,福建省检察院对该案重新审查,并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8月,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多次减刑的蔡金森刑满出狱,此前未提出申诉的他,决定与许金龙等3人一起申诉。
2015年12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该案。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许金龙等4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因此宣告他们4人无罪。
获得清白4个月后,他们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许金龙说,当初无论是在书面答辩状中还是在开庭审理中,他都坚持作无罪供述,最后还是被判死刑,改判死缓,在牢狱中度过了22年。“损失的岁月是无价的。”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许金龙写道:“1995年6月我被判死刑,直到1999年4月才被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五年里的每一天我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每到重大节日,都会绝望地猜测,下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不是自己。”
许金龙说,根据自身情况,他向福建高院提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3.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以及因申诉而产生的各项损失596万元,共计989.6万余元,而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也分别提出了700多万、700多万及98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许金龙还要求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我因不认罪遭到刑讯逼供。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对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