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因解约后,被经纪公司用新人冒名顶替演唱《香水有毒》,昨天下午,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起诉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及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一案在朝阳法院落槌。二被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许使用艺名“胡扬琳”并赔偿23.3万余元。
原唱者胡杨琳索赔213万元
胡杨琳诉称,与老东家太格印象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艺名“胡扬琳”,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213万余元。
庭审中,太格印象及桂莹莹辩称,桂莹莹系经商标权人授权合法使用“胡扬琳”商标,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与胡杨琳的中文名、外文名、别名均不相同,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其主张桂莹莹与胡杨琳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时间并无重叠,且胡杨琳已在《世界电影画刊》从事专栏写作,其现身份已不是歌手,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太格印象公开道歉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个人主页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宣传内容;太格印象删除其公司官网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及2013年7月10日的“声明”;太格印象、桂莹莹在新浪网向胡杨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33570元。
昨天,胡杨琳本人及桂莹莹本人均未到庭。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的代理律师表示需回去考虑,胡杨琳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
■ 说法
公司无权使用解约艺人艺名
案件宣判后,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巫霁。巫霁谈到,“胡杨琳现象”在音乐圈并非个例,但是通过诉讼维权,可能尚属首次。
巫霁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有户籍登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针对演艺经纪公司,巫霁也指出,认为公司培养过的艺人,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可以当然地继续使用该艺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