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奇虎公司在广东省高院起诉腾讯公司,称在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逼迫用户在360与QQ软件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广东高院判决腾讯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多元。
该案在201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历经近一年,省高院终于在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据有关专家介绍,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国内类似司法判例并不多见,而涉及互联网尤其是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侵权案件更是罕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如何界定垄断考验法院的智慧,“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记者看到,近5万字、80页的裁判文书对垄断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法庭总结了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腾讯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三个核心问题判定QQ是否垄断
QQ是否构成独立商品市场?
关键点解释: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要确定是否构成反垄断,必须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360:“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即时通讯市场”。QQ难以被其他即时通讯服务替代,因其综合了文字、音频、视频等功能及服务,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
腾讯:360“人为高估”了QQ的市场地位。如今互联网企业之间是平台竞争,单一的通讯服务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腾讯是通过免费的QQ软件为用户提供邮箱、空间等其他应用服务。QQ也并非无可替代,同样面临其他如微博、飞信等产品的威胁,并不能构成独立商品市场。
法院认定:当前互联网的竞争实质上是平台的竞争。该行业的典型经营模式是先以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再通过经营增值业务和广告实现盈利,并以该盈利支撑免费服务的生存和发展。
现实中,QQ软件除了提供即时通讯外,还提供广告、资讯、空间等服务;MSN上还有必应搜索、翻译、网购等。这些都是综合性平台,免费产品只是吸引用户来搭建平台的手段,竞争的实质是互联网企业在各自平台上开展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的竞争,这也是为何360作为杀毒软件能与QQ通讯软件两个不同领域的产品能发生“3Q”大战的原因。因此认定QQ与微博等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不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