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5月31日上午,记者试图通过微博私信联系歌手方大同,但未得到回信。当天下午,记者又联系了他在广州和上海的代理经纪公司,对方工作人员均称不了解情况。
裁定书称,早在去年4月3日,歌手方大同便委托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对方申请的理由是,“方大同”系申请人中文姓名,已在中国及华语地区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姓名权的侵害。此外,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且混淆和误认已实际发生。被申请人在其经营的餐厅店招(商店招牌)上突出使用“方大同”三个字,相关公众易认为该店是由申请人经营或许可经营,给公众造成误导,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
为了证明“方大同胡辣汤”侵害姓名权,申请人还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13组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多年来所获得的荣誉,所参加的演出、相关的新闻报道以及被申请人经营的早餐店工商登记信息等,认为康长喜开的胡辣汤店,是在其出名后才开的。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高攀明星的意图,康长喜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经营的“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胡辣汤总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内以“方”字冠名的胡辣汤店查询信息等证据。
被裁定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郑州“方大同”不服裁定决定起诉
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方大同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早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含有“方大同”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日期2012年6月前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申请人曾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郑州参加了2013民安北郡揽群星大型惠民关爱演唱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方大同所知名的娱乐行业无直接关系,但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的较高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上显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康长喜说,他不会坐以待毙,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他也会尽力保住自己的店名和注册商标。下一步,他将通过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